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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暨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績效評估辦法,其主要評估週期、評估期間、評估範圍及方式、評估之執行單位、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董事會內部評估期間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依據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的執行,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並於年度結束時執行當年度績效評估。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最近一次召開之董事會前完成。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條 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單位,應明確瞭解受評估單位之運作情形,並具備公平、客觀且獨立之角色。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及範圍、個別董事成員。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
三、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考核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最後由統籌之執行單位統一回收後,針對第八條評估指標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

第七條 本公司若安排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的外部評估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應以下列說明為原則:外部評估機構主要為承辦有關董事會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提升企業公司治理等服務的相關機構或管理顧問公司。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函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董事成員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函括下列六大面向: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董事會績效評估之指標,應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符合且適於公司執行績效評估之內容。評分之標準,依公司需求修正及調整。

第九條 本公司董事會遴選或提名獨立董事時,應將個別董事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遴選之參考依據。

第十條 本公司宜於年報中揭露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揭露每年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情形,並說明評估方式。本公司若由外部機構、專家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應於年報中揭露外部評估機構、專家姓名與專家專業說明,並說明該外部機構、專家是否與公司有業務往來、是否具備獨立性。

第十一條 本公司所訂定之績效評估辦法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充分揭露,以備查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9 日。